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农村[2006]565号 2006-06-1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烟叶农业税原由财政部门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政策规定,我省烟叶税征管由财政部门划转地方税务机关,划转工作从文到之日起,7月20日前结束。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整理保管好烟叶农业税档案资料,并及时归档;要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烟叶农业税征收管理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划转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烟叶税征管接收工作,要主动与财政部门衔接、协调,了解财政部门征收烟叶农业税的做法,摸清烟叶税税源基本情况,财政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摸清烟叶生产、收购情况,了解纳税人经营管理特点和财务核算制度,积极开展对纳税人政策宣传,让纳税人了解烟叶税税收政策,同时,做好业务培训,使地税人员熟练掌握政策规定,保证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和征税规定。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规范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事项,全面加强烟叶税征收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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