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dgsswjsds@dg.gov.cn 2.信件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号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邮编:523000) 3.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2021年11月26日(共30天)。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 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符合核定条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落实,结合减税降费工作要求,从东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进行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下调行业所得率 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发展状况、行业竞争成本及纳税人税收负担等因素,确定下调行业所得率:工业生产、商品销售、交通运输行业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调整为5%,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调整为8%。 三、《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衔接情况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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