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17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9-19
摘要:将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的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甘肃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171号提案的答复

马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后疫情时代如何出真招实招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情况

  今年,我省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工信发〔2022〕126号),明确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通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助企纾困资金1亿元,切块下达各市州,由市州政府自主安排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给予补助、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另外,省住建厅等8部门转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2〕50号)要求,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落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尽快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二、关于“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情况

  近年来,省财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强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联动,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对我省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积极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要求,2022年以来,安排下达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9.3亿元,引导市县和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适当提高额度,允许合理展期,降低利率水平,优化利息分担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免除反担保要求,支持创业就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发展。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督促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聚焦支小支农主业,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今年上半年,甘肃金控担保集团累计为全省5637户市场主体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695亿元,在保余额2423户、323亿元,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

  三、关于“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情况

  近年来,国家陆续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有效减轻了市场主体负担,改善了企业外部环境,激发了企业发展活力。今年以来,考虑到中小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为帮助市场主体纾解当前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国家又实施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中央政策和省级政策两个层面,通过减免税、退税、缓税等方式,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国家层面:一是减免税政策。主要有阶段性的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在规定期限内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以及对受新冠疫情冲击较大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延续增值税加计抵减等减免税政策。二是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三是缓税政策。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政策继续延长6个月,同时对制造业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二季度的税费和中型企业2022年第一、二季度税费的50%部分延缓缴纳6个月。省级层面:根据国家授权,为进一步减轻我省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号),将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的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今后,我们将继续会同税务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措施》,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落实落细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经建处0931-8891186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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