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12-11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有关规定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8%执行。其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和五桂山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20%执行;位于其他镇区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15%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2号)、中山市国家税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9]48号)中关于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