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2]38号 2002-4-29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必备条件的规定,我省除吉林森工企业集团所属成员企业是经国家批准可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纳税外,其它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必须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其所在地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内部核算及管理情况特殊,需要采取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必须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各地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而允许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集团性企业,要立即纠正过来,并对其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和清算,如有少缴应纳税款的要予以追征。如有不纠正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决策人的责任。 三、各地要将清查及纠正情况于2002年7月末前上报省局。省局将把各地清查纠正情况纳入今年的企业所得税目标考核检查内容,进行考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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