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8]47号 2018-12-1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当前,我省城镇新增就业持续增长,失业率保持在较低水平,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但也面临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的挑战。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聚焦重点群体分类施策,全面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商务部门确定的受影响外贸参保企业少裁员的可返还60%;对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50%;对参保职工1000人以内的企业可放宽条件、简化程序,返还50%。2019年1月1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可发放稳岗补贴。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后,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持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内部退养等措施稳定岗位。(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企业融资服务。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推动实施“政银担4321”新型风险分担机制,由市州县政府指定的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集团、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州县政府按照“4:3:2:1”的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对年度就业岗位增长10%以上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占50%以上的企业申报扩大产能和技术改造项目,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要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 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小微企业12个月内新招用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适当放宽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市(州)财政承担。各地要优化贷款审批流程,重点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群体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地要加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学院等建设,可依托产业园区、商业市场和闲置厂房、房产、学校等场地资源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制定完善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办法,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予以一定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落实和完善创业税收优惠、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政策。积极发展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新经济,完善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用工政策,充分释放新动能带动就业效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 三、扎实帮扶重点群体就业 (五)突出抓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深入实施“我选湖北”计划。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全面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和就业服务。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方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等优惠政策。加强就业指导,积极引导大学生等青年参加就业准备活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等) (六)积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就业创业。唱响“我兴楚乡、创在湖北”品牌,全面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大力开展返乡创业试点县建设。积极开展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项目等创建活动,按规定给予奖补。支持农家乐、旅游民宿等领域创业,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户可给予资助。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积极防范和全面查处欠薪等案件。持续开展“我为农民工办实事”活动,推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市民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七)精准施策开展就业扶贫。深入推进劳务协作,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经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交通费补助。大力支持劳动密集型、分散加工生产、用工形式灵活的企业到乡村创办“扶贫车间”带动就业。依托产业扶贫加大岗位开发力度,促进更多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脱贫增收。对就业困难的贫困劳动力,结合实际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 四、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八)支持开展职业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培训期间未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可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九)促进培训与产业发展、技能需求联动。实施数字经济、健康产业、电子商务等专项培训。改进创新培训管理,采取公布培训计划、网上自主报名、菜单式选学、送培训上门、订单培训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适应性、实用性。建立培训工种目录、培训补贴标准发布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发挥市场力量开展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十)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实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落实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资金补助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及时足额落实临时价格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临时救助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人员解困脱困。(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等) (十一)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开展重点企业、重点群体、重点城市专项监测,实施企业规模裁员、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扩大就业失业监测范围,逐步将失业动态监测样本数量扩大到5000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扩大到30县300村,完善劳动力市场监测长效机制。人社、发展改革、经信、商务、统计、海关等部门要紧密衔接,建立就业形势联动监测和会商评估机制,健全失业风险预警体系,推进分级预警、分级响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武汉海关、人行武汉分行等) 五、加强工作保障和舆论引导 (十二)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考核激励问责,统筹做好本地促进就业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具体落实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压实部门工作责任。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录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优化流程,精简证明,推动政策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和统筹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四)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创业政策解读。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积极运用各类新媒体,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熟悉政策,用好政策。宣传报道一批优秀职工、创业者、用人单位的典型事迹。引导劳动者形成正确的就业预期,树立合理的就业观、择业观、创业观,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等) 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省人社厅,重大问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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