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2023-5-9 各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2023年度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评定工作已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按不同评定标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具体评定标准请参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相关内容。 二、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样式见附件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2)。 三、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对于四类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应在其每年首次申报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2023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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