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17]26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5-15
摘要:各级税务部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各项涉税服务举措,精简办税事项,积极落实网上办税、移动办税,争取实现优惠事项办理“零次跑”,为高层次人才办税提供便利服务,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动浙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17]26号          2017-5-15

  各级税务部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各项涉税服务举措,精简办税事项,积极落实网上办税、移动办税,争取实现优惠事项办理“零次跑”,为高层次人才办税提供便利服务,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动浙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税屋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科技局(委)、人力社保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更好地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浙江创新创业,根据全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总体部署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创新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举措,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税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针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办税需求,创新税收服务举措,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浙江财税12366语音服务、微信公众号等载体,有针对性地开展“高层次人才税收政策和服务”专题宣传;要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各项涉税服务举措,精简办税事项,积极落实网上办税、移动办税,争取实现优惠事项办理“零次跑”,为高层次人才办税提供便利服务,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动我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二、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财税优惠政策,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财税优惠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高层次人才财税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一)在浙江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浙江省就业创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高层次专家、学者等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以及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六)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在5年内分期纳税的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的优惠政策。

  (八)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九)人才引进单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十)对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所在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大小,给予一定奖励。

  三、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持续完善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部门要对高层次人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应开展分析,重点对税收优惠政策在支持地方吸引、留住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方面的成效,各类高层次人才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开展分析。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摸清底数,查清原因。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给予解决;涉及当地有关部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协调解决;对存在的税收政策问题,应及时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反映。

  四、加强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协调配合,发挥部门合力

  各级地税部门、国税部门、财政部门、科技部门、人社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地税部门应与党委组织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定期获取高层次人才名单、引进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地税部门应建立税收服务联系人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高层次人才涉税信息管理和税收服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科技部门和地税部门分别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高层次人才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和服务工作,进一步落实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责任,不断优化税收服务内容和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推动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战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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