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上确立了真实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怎样根据这两个原则,处理企业“白条”税前扣除的审核认定,是摆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面前的难题。笔者拟就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如何依据真实、合理原则对企业的“白条”税前扣除的审核认定工作进行探讨。 一、企业“白条”支出的现状透视 尽管有上述严格的规定,事实上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制止企业的白条行为,白条现象不仅依然存在,而且五花八门。从其分布范围来看,有些在各类企业普遍存在,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力资费,租用私人财产支付的租金,向个人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在个体小商店购买各种货物等等。有些则存在于部分行业的特殊事项中,如饮食业农副产品的采购费,小型工厂在煤炭紧张时从个体商贩中采购支付的采购费,建筑业购买私人沙石辅料费用、支付个人渣土清场费,房地产业支付私人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等。 从“白条”形式上来看,有自制单据或者手写的白条,有过期发票或者是超出使用范围的发票等不合格发票。 从反映事项的性质上看,有的记载具有经营性质的应纳税事项,有的记载的事项则是不具有经营性质的不纳税事项或者免税事项。 二、企业“白条”支出的成因分析 (二)利益驱使 (三)合理公允 三、企业“白条”支出的扣除条件 (一)费用合法、真实 (二)费用必须与生产经营有关 (三)符合有关扣除标准 (四)费用本身不具有“经营性质” 四、企业“白条”支出的税务处理 一是符合四个条件的个人费用可以扣除。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等,重点掌握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其中,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因数额较大,政策性强,应该有土地和房屋拆迁等监管单位的鉴证材料。 二是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特殊事项核定扣除。如饮食业在集贸市场购买的原材料。核定中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白条应有内部稽核签字;二是原材料金额在营业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三是凡具有经营性质的白条均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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