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员工发放工资要发票,还要做工资表吗? 劳务报酬每个公司多多少少会涉及到相关的会计处理,现在还有搞不清楚兼职(临时工)的人员的工资要发票还是列表,交税是如何交的? 解答: 对于该问题,个人所得税方面是有明确规定的,“非独立+雇佣”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独立+非雇佣”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但是,实务中并无严格区分。 对于员工因为工资而向雇佣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员工领取工资是不需要发票的。而对于“独立+非雇佣”取得劳务报酬,因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境内向个人支付超过(500元)小额零星的,需要取得税务局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临时工等发放报酬的,造工资表发放的就不需要发票,要发票的一般也就不再需要工资表(当然也可以作为发票的附件)。 兼职员工发放工资要发票还是做工资表? 问:劳务报酬每个公司多多少少会涉及到相关的会计处理,现在还有很多粉丝朋友,搞不清楚兼职(临时工)的人员的工资要发票还是列表,交税是如何交的? 解答: 兼职员工发放工资,在实务中有两种模式,而且这两种模式都是现实存在的。 1.做工资表,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发票的。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于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可以不需要发票。 2.不做工资表,要求个人提供劳务费发票,并以“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强调“任职或者受雇”的限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兼职人员发放的报酬,到底是以何种形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具体就看企业如何操作了,总结如下: (1)签署雇佣协议——做工资表——会计核算计入“职工薪酬”——个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2)不签署雇佣协议——不做工资表、要求个人提供劳务费发票——会计核算计入“职工薪酬”或其他费用——个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劳务费”税前扣除。
兼职人员发放的兼职费用如何入账? 问:公司聘请兼职人员发放的兼职费用如何入账? 公司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兼职人员与贵公司存在人事、工资关系,则属于企业与个人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那么属于“工资薪金的 应税范围,按九级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仅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贵司工作,你们属于劳务报酬应税范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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