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产品制造的一般纳税人,近期,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所收的货款中包括客户应支付的运费,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并应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称取得运输发票是指:(一)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二)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2小项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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