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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