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加工减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315号 1996-06-1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有关粮食加工的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我市国有粮食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经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二、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向其主管国税征收分局提出申请,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待遇。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