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演[1996]407号 北京市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09
摘要:自1996年7月1日起,市、区(县)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电影院(含专业影院、影剧院、对外开放礼堂、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和各类出租影片单位,均列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义务缴款单位。

  北京管委会组成人员:

  主 任:于长江(北京市文化局局长)

  副主任:李爱庆(北京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常务副主任:张和平(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

  委 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于长江

  王 珠(北京市电影公司总经理)

  王爱东(北京市电影公司总会计师)

  关铁汉(北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处长)

  李爱庆

  任蕴贞(北京市文化局计财处处长)

  汤慧琴(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副处长)

  张和平

  北京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主 任:关铁汉

  成 员:王福玲(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副处长)

  王爱东

  谢 渝(北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

  田 影(北京新影联影业责任有限公司)

  八、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

  1、专项资金原则上有偿使用。影院维修改造的资金来源,先由地方或影院自筹,不足部分由北京管委会酌情给予借款或补助。

  2、各影院进行维修、改造需要借款的,由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项目内容、借款数额、还款措施和时间等),报北京管委会审批。

  九、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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