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修改《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三[1998]595号 1998-12-0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完善《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京国税[1996]147号文件附件4,以下简称《核定书》)的法律程序,规范和监督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核定书》中有关内容修改补充,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核定书》主要针对定期定额征收户应履行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力进行了修改补充(见附件),修改后的《核定书》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局根据管户情况自行编号,并结合季度和半年调整定额工作,于1999年6月30日前统一完成新《核定书》的换发工作。 二、《核定书》是税务机关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户在一定经营期内应纳税额的法律文书。其使用范围按京国税[1996]147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按月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业户。为严格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各局明年要结合换发新的《核定书》,对定期定额征收户使用《核定书》情况进行检查。对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核定书》的定期定额征收户(包括税务机关自行管理以及委托代征的集贸市场确定为按月缴税的各类征收户),要完善手续,逐一核发《核定书》,切实加强管理。 三、通过换发《核定书》工作,各局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定期定额征收户的税收征管,认真履行定期定额核定程序,做好定期定额征收户的征收征管,定期定额户定额评定工作,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使定额征收工作做到执法有据,真正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本次换发新的《核定书》实际执行中的问题,各局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附件: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