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流通秩序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加油站[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征[2000]15号 2000-08-07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山东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流通秩序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加油站(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清办[2000]3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中认真按照此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在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清理整顿成品油办公室的支持,及时与清理整顿成品油办公室沟通信息,加强协作,积极配合清理整顿成品油办公室严厉查处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把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作为清理整顿加油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确保全省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八月七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加油站(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清办字[2000]30号 2000-04-24 各市地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流通秩序工作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清理整顿加油站(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地完成加油站(点)清理整顿任务。 山东省清理整顿加油站(点)工作实施细则 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会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38号、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及鲁经贸流通字[1999]504号文件精神,统一全省在清理整顿及规范加油站(点)工作中的政策界限、工作标准和方法步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整顿加油站(点)工作的范围及任务 清理整顿和规范加油站(点)的范围是山东省境内所有加油站(点)。除高速公路站由省清理整顿机构直接负责外,其他加油站(点)不分隶属关系及企业性质,全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地清理整顿机构负责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加油站(点)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理整顿成品油零售环节,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理顺和稳定从批发环节到零售环节的供油渠道,核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组织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试点,提高成品油零售环节的组织化程度,今年上半年,两大集团系统内符合条件的加油站(点)均应实行直营连锁,各市地社会加油站(点)加入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数量达到总数的10%以上;研究制订本地区加油站发展规划,从严审批和控制新建数量,建立起规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秩序。 二、合格加油(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为便于各市地在检查考核加油站(点)时准确把握标准,增强操作性和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山东实际,将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规定的加油站(点)基本条件进一步明确分解为以下具体条件: 1、经市地以上经贸委批准,并具备《石油成品油零售准营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建筑工程向消防部门报审、验收手续齐全合格,并取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储存)》,具备依法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的税务登记证),运油车辆要持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2、必须按照省工商局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或合同,建立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加油站(点)的总体平面布局,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距离,必须符合《小型油库及汽车加油站(点)设计规范》(GB50156-92)的要求。 4、加油站(点)的汽、柴油储罐应采用卧式钢罐并直埋地下,单罐容积不得超过50立方米,油罐总容量超过150立方米的要依小型油库标准考核。建在郊区的加油站(点),当油罐直埋有困难时,可设在地上,但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冷却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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