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588号 2003-07-3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自2009年5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核实、确认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2003年6月30日前应减征消费税税额,并建立减征消费税抵减台账进行监控。抵减台账的内容包括:2003年6月30日前应减征消费税税额、本期应缴纳消费税税额、本期应减征消费税税额、本期抵减消费税税额、截至本期末尚未抵减消费税余额。 白2003年7月份(税款所属)起,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对本期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和应在本期抵减的消费税税额,暂填列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抵扣税额合计”(11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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