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6]8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30
摘要: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认定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89号         2006-3-3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认定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可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以税务登记地为准)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应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

  4、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出来的纳税人登记详细信息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复印件(企业盖章,表中“国家标准行业”栏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5、新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样式见附件2);

  9、《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样式见附件3)。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照国税发[2006]8号文件及本市的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见附件4),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深入企业现场核实。

  (三)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本条第(一)项中除1—4外的其它申请材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变化情况进行认定。

  (四)凡取得《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2月份,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 )工作时间表》。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还应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本年度的认定。

  (五)《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正、副本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并加盖公章。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 )工作时间表》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承办单位印章。

  (六)《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办理补发手续。企业税务登记地变更的,应当到迁出、迁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企业可登陆北京就业网www.bjjy.org.cn下载《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职工花名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工作时间表》表样,或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领取。

  二、对于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减免税但未享受到期的个体经营人员,各区县地税部门需重新审批,审批时纳税人无需再度提供相关材料,由各区县地税局依照原审批文件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三、地税部门税收减免申请程序

  (一)具有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再就业优惠证》。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

  (三)对于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并须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见附件5)。

  对于2006年1月1日起具有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见附件6)。

  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在年度结束后10天内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三)》(见附件7)。

  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地税网站www.tax861.org.cn下载《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 )、(之二)、(之三)》,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在要求时限内填写完毕并交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还可在网上填报《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 )、(之二)、(之三)》,网上申报完成后不需再报送纸质《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纳税人可以开始网上申报的具体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上季度(年度)结束后第10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调整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

  五、在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程序。

  (一)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并有剩余额度扣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再就业优惠证》;

  (二)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根据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见附件8)、《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复印件和企业报送的材料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程序进行审批。

  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信息交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县级地方税务局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将《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情况表》(见附件9)通报同级国家税务局;

  (二)区县级地方税务局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再就业信息资料情况表》,《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 )工作时间表》复印件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

  (三)对主管国家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不在同一区县内的企业,区县级地方税务局应上报市地税局汇总后,由市地税局在次年1月底前交换到市国税局。

  七、纳税人年度内如将减免税总额(或扣减限额)累计扣减完毕后,企业提前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或个体经营人员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终止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或扣减限额)平均分摊至实际经营月份,重新计算减免税总额(或扣减限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多减免(扣减)的税(费)追缴入库。

  附件:

  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

  2、职工花名册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一)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二)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表(之三)

  8、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

  9、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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