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版面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7]19号 2007-01-17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适应长春市开展普通发票有奖活动的需要,省局决定更改长春市部分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为百元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更改范围 将长春市国税机关库存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全部改为百元版。改版发票代码为:122010620954;发票号码为:01022501-02500000。 二、更改方法 将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小写千位金额栏通盖“百元版”印章。现对“百元版”印章的规格、字体和颜色规定如下: 1.规格:5×;28mm 2.字体:宋体 3.颜色:大红色 改版所用印章,由长春市国税局制作。 三、改版后的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 附件:“百元版”印章式样(见纸质文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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