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7]36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25
摘要:地处边远农村、山区、交通不便,且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8000元之间,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6000元之间,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且纳税信誉较好,经营期在一年以上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申报缴纳一次的方式申报纳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7]365号       2007-06-2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04〕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个体税收工作实际,现对简并征期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地处边远农村、山区、交通不便,且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8000元之间,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6000元之间,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且纳税信誉较好,经营期在一年以上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申报缴纳一次的方式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要求按“简并征期”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方可实行。

  三、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简并征期”的方式变相征收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款。

  四、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3年6月9日下发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