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30日账列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为5000万元,累计摊销500万元。因城市建设和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7月5日与政府签订协议由政府回收该块土地,并给予公司土地及建筑物补偿1000万元,请问该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法规引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 为了更好理解前款规定,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营改增前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的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就有规定,转让无形资产: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国税总局专门就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给出过解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在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设计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满足征收增值税的各个征税要素,不应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但同时考虑到上述土地转让行为的特殊性,给予了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就本案例来说,该有限公司营改增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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