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734号 2009-09-21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市),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6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省内各地营销服务机构的保险费发票大多在各市集中打印,因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管理,该公司各市分支机构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 二、该发票采用80克发票专用纸印制,套印各市局发票监制章。 三、该公司各市分支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协议银行、邮政储蓄等代理机构名单提交各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该公司省内各地营销服务机构应按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集中打印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报表》,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报表,以掌握发票使用情况。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集中管理的需要,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人寿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寿保险费发票》启用时间 从2009年10月1日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启用《人寿保险费发票》,旧版的保险费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人寿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票样见附件)。 (二)《人寿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公司打印项目。 (三)《人寿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手开无效”、“条码”。发票印制内容标有英文对照,发票左上角印有“中国人寿”标识。 (四)公司打印项目印制内容为空白。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数据应保存5年。 三、《人寿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集中打印程序 (一)《人寿保险费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在每年5月底前或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 (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在每年7月底前或1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人寿保险费发票》,并将领购的发票送到指定的打印点。 (三)银行、邮政等代理机构在代办中国人寿保险业务时,可使用统一的《人寿保险费发票》。 四、其他事项 (一)《人寿保险费发票》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各种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使用的其他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如有其他新的业务需求,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指定开具《人寿保险费发票》的协议银行、邮政储蓄等代理机构名单,应于签订代开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交各分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人寿保险费发票》,以保证统一出单、出票的准确性。 (四)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票样方案实施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纸质)(略) 2.集中打印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报表(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