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特别纳税调整” 关注反避税

来源:财务与会计 作者:王峰娟 杨立锋 迟亚玲 人气: 时间:2009-11-07
摘要: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下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避税的法律责任
  避税要付出代价,但关于避税的法律责任一直是我国税法的空白。由此,《企业所得税法》第48条和《实施条例》第121~123条对特别纳税调整的税款补缴和调整追溯期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避税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企业的避税成本,对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特别纳税调整的税款补缴。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并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加收利息的利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而对于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减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上述规定,对避税的责任没有直接援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滞纳金条款,而是采取加收利息的方式,较好地协调了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与纳税人负担的合理性,符合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实际状况和需要。

  第二,特别纳税调整的追溯期。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五)特别纳税调整的意义
  1、“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和其他避税措施都作出了规定,在内容上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反避税的规定,增加了成本分摊、预约定价、提供资料、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法律责任等内容,构建了体系化的反避税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国际税收管理,防止和制止避税行为,促进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维护国家税收利益。2、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设立使得对一些避税行为的打击和遏制有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避税的现象比较普遍,纳税人纳税的手段也多种多样,除了《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中所规定的转让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外,还有滥用税收协定、通过企业变更而多次享受减免税优惠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可能是违背税法的立法意图的,而设置一般反避税条款,弥补了反避税条款的不足,增强了税法的威慑作用。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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