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投入使用但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会计上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在成本费用列支的折旧额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实务中一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依据是不符合申报扣除的“真实性”要求;另一种认为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税法规定投人使用的次月计提折旧的规定,可以按会计制度的处理进行税收处理,即不必作税收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规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税法虽然允许企业的资产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计提折旧,但应在随后的12个月之内及时取得真实合法的结算发票,按实际金额调整。 一、估价资产折旧相关规定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由于固定资产在构建过程中,建设周期长,经常会出现虽然工程已完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且固定资产实际已经使用,并取得收益,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不能及时人账、计提折旧,不能全面反映企业成本费用的情况,对此税法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税法上,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税法上对其计税基础的把握是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这一规定与会计规定是有差异的,因为会计上规定的标准是预定可使用状态,预定可使用状态不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结算,事实上有可能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并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 国税函[2010]79号文就是为了解决税会差异和统一各地执行口径: 二、估价资产折旧处理会税差异 三、工程与发票管理要求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工程项目》第十条: 估价入账资产财税差异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资产估价入账是企业常有的财会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分别对存货、固定资产的估价作了规范。从会计角度,其主要目的是解决账实不符问题,如实反映账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税法角度,涉及纳税调整事项,应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本文通过比较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对资产估价处理方法的差异作简要分析。 会计准则对估价资产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规定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的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价值发生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该公告对存货、固定资产由于估价涉及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作了规定。 财税差异 2.对固定资产后续计量要求不同。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和34号公告对固定资产估价计提折旧有不同的规定。前者规定对估价计提折旧与实际到票计提折旧之间的差额,应纳税调整,且应在12月内进行;后者要求应在汇缴期内取得发票,但对差额是否调整未明确。 对于企业估价固定资产,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涉及调整折旧,比较容易做到。但如果折旧调整跨两个不同的汇缴年度,则存在退税或补税问题,实务操作中相对比较麻烦。 实务中,为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34号公告具有操作性。对固定资产折旧差异金额不作为以前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除非发生会计差错。这样使会计与税法规定保持一致,均采用未来适用法。 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估价入账资产的资料应翔实。企业应提供与估价存货相关的资料,如购销合同、存货验收入库单、供货单位的送货通知以及企业出具给供应商的收货证明等。财会部门除了设置二级明细账外,还应按供应单位设置三级明细账,以方便对账。 3.尽可能在汇缴期内取得合法票据。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做好存货与固定资产的估价入账,在年度终了应及时督促采购、基建部门,与供货商、施工单位抓紧时间,开具发票进行结算。 4.保持与供应商的沟通。估价存货是动态的,一般在以后期间陆续取得发票。企业在与供应单位结算时,有时会集中开具发票,使存货估价明细与发票无法一一对应。出现这种情况,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的争议。为避免此类问题,建议企业与供应单位协商,对估价的存货应单独开具发票,使前期估价存货的数量、规格、批次型号与开具发票及清单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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