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的规定,河北省地税局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络业务代理等业务营业额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将网络业务代理等业务营业额问题作出公告。 公告提到,纳税人从事网络业务代理,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委托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办进出口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与代办进出口业务相关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该公告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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