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停业登记 第一节申请人适用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申请人适用条件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适用停业登记。 二、纳税人在停业前,向管理科所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三、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二、发票领购簿; 三、结余发票; 四、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节 地税机关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岗 一、核实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情况; 二、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簿; 三、收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它税务证件; 四、在《停业申请登记表》签署意见; 五、不予办理停业登记,向纳税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登记受理岗 一、受理《停业申请登记表》等申请资料; 二、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 三、发起停业流程; 四、收到“文书销号”待办事宜进行送达销号。 第三十四条 税务所长岗 一、收到停业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处理; 二、同意,提交审批; 三、不同意,退回前一岗位。 第三十五条 局长岗 一、收到停业申请信息进行审批处理; 二、同意,提交审批; 三、不同意,退回前一岗位。 第三节 工作流程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流程 一、持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购领簿和未使用发票到管理科所提出申请; 二、领取《停业登记申请表》,填写停业原因,停业期限,停业前税费款项缴纳和发票领取、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缴纳所欠税费款项; 四、缴销发票购领簿和未使用发票; 五、在《文书送达回证》签章,签收《核准停业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地税机关办理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岗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停业登记申请表》等资料。查询税费款项、滞纳金和罚款情况。对发生欠缴税费款项、滞纳金和罚款,负责清缴; 二、税收管理员收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结余发票,其它税务证件; 三、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提供的《停业登记申请表》签署意见; 四、登记受理岗受理《停业登记申请表》,发起停业流程,发送到税务所长岗; 五、管理科所长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审批停业文书,发送综合科科员岗; 六、综合科科员岗、局长岗,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审批通过后,发至税收管理员岗; 七、税收管理员打印《核准停业通知书》和《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签收。 第六章 复业登记 第一节 申请人适用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管理科所申请办理提前复业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应提供《核准停业通知书》。 第二节 地税机关工作职责 第四十条 税收管理员岗 一、受理提前复业申请; 二、返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返还发票领购簿及结余发票,其它税务证件。 四、进行文书送达、销号。 第三节 工作流程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流程 一、持《核准停业通知书》到管理科所领取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二、向税收管理员申请办理提前复业登记; 三、领回并签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结余发票,其它税务证件。 第四十二条 地税机关办理流程 一、管理科所发放《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二、税收管理员审核《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签署意见; 三、税收管理员返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结余发票和其它税务证件。 四、如果纳税人未办理提前复业,则系统在停业到期时自动将纳税人的经营状态由停业改为复业状态。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一节 申请人适用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它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十五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注销法律文件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决定;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散决议; 3、人民法院裁定书; 4、其它。 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依法应当清算纳税人的清算报告; 五、发票购领簿、未使用发票。 第二节 地税机关工作职责 第四十七条 登记受理岗 一、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发起注销流程。 二、收到“文书销号”待办事宜打印《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通知书》,送达销号。 三、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它税务证件。 第四十八条 登记审核岗接收《注销登记申请表》待办事宜,根据纳税人不同类型分别选择管理科所或检查科进行注销检查。 定期定额户转管理科所进行注销检查; 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户转检查科进行注销检查,书面告知稽查处理(管理)岗及时选案。 第四十九条 检查科或检查人员的稽查处理(管理)岗进行注销检查,收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下达《检查通知书》。 第五十条 税务所长岗收到登记审核岗或税收管理员岗注销登记待办事宜,进行审批处理。 第五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岗 一、结清税费款项缴纳,核实发票领取、使用和结余,收回发票领购簿及结余发票,签署注销意见。 二、送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 局长岗对注销登记待办事宜进行审批。 第三节 工作流程 第五十三条 查账和定率征收方式纳税人办理流程 一、提出注销申请; 二、领取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社保费注销户认定审批表》,各一式三份; 三、国地共管户,应同时出具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四、接受注销检查; 五、结清应缴纳税费款项; 六、结清发票领取、使用和结余情况,交回发票领购簿及结余发票; 七、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它税务证件; 八、留存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收《注销通知书》。 第五十四条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办理流程 一、提出注销申请; 二、领取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发票缴销销毁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再领取填写《个体工商户税收分月汇总申报表》; 三、结清应缴纳税费款项; 四、结清发票领取、使用和结余情况,交回发票领购簿及结余发票; 五、交回税务登记正副本,其它税务证件。 第五十五条 查账和定率征收方式地税机关办理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受理注销申请; 二、税收管理员岗核实税费款项、滞纳金、利息和罚款缴纳情况。结清发票领取、使用和结余情况,收回发票领购簿及结余发票,填制《发票缴销销毁审批表》,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三、审核《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社保费注销户认定审批表》,税收管理员岗签署意见; 四、登记审核岗转检查科进行注销检查。书面告知稽查处理(管理)岗及时选案; 五、进行注销检查,检查科或检查人员形成检查结论,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社保费注销户认定审批表》签署税务检查意见; 六、局长岗签署审批意见。 七、登记受理岗收缴税务登记正副本,其它税务证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八、登记受理岗打印《注销通知书》及相关送达回证,进行文书销号。 第五十六条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地税机关办理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受理注销申请; 二、税收管理员清理应缴纳税费款项、滞纳金和罚款。税收管理员结清发票领取、使用和结余情况,收回发票领购簿及结余发票,在《发票缴销销毁审批表》签署意见; 三、税收管理员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 四、管理科所长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发票缴销销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五、局长岗签署审批意见。 六、登记受理岗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它税务证件; 七、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打印《注销通知书》及相关送达回证,进行文书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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