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10]2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4-16
摘要:地税机关是地方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县、县级市、市辖区地方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地方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10]24号        2010-04-16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宣传提纲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个体经营者外,凡在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负有缴纳地方税收义务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制度。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地税机关是地方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县、县级市、市辖区地方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地方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地税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管辖出现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税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条 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通过“国地税数据交换系统”交换数据,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与国税机关税务登记编码出现不一致时,按现有规定积极协商,协商未果以国税机关税务登记编码为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证件种类及管理

  第五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印制,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负责发放和管理,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名称等内容的遗失声明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凭刊登遗失声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节 税务登记编码规则

  第八条 税务登记编码规则由省局制定,各地统一执行。税务登记编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大写字母”和“行政区域码+有效证件号码”四类具体编码规则组成。

  第九条 “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编码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企业;

  二、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企业分支机构;

  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承包租赁经营企业;

  四、个体加油站;

  五、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六、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七、在各类开发区设立的以上纳税人;

  八、税务机关直属机构管辖的以上纳税人。

  第十条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编码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体加油站);

  二、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承包承租人。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大写字母” 编码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体加油站),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录入时,综合征管系统提示重码,在纳税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后加大写字母A、B、C…Z,单个字母仍重码的按AA、AB、AC…等排序。

  二、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以承包承租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录入时,系统提示重码的,可在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后加大写字母A、B、C…Z,单个字母仍重码的按AA、AB、AC…等排序。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码+有效证件号码” 编码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人员;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军人;

  四、有效证件是指护照,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军人证等。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一节 申请人适用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以下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一、企业;

  二、企业跨市辖区和乡镇及其以上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

  三、个体工商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和协议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之外的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以及投资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六、相关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

  七、《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纳税人账户账号登记表》。

  八、特殊提供的相关资料:

  1、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改组改制文件及复印件;

  3、租赁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应提供房管部门颁发《房屋租赁证》及房屋租赁合同。

  九、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主动提供是否有如下情形:

  1、持有下岗再就业优惠证;

  2、符合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条件;

  3、符合复员转业军人自主择业条件。

  十、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自相关单位批准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节 地税机关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登记受理岗

  一、在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日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二、纳税人提交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即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纳税人提交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应通知实地调查;

  四、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符合规定,应及时完整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将纸制登记资料转登记审核岗;

  五、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施违法违章登记,送达相应税务文书;

  六、修改税务登记错误信息;

  七、负责纳税事项和险种确认的变更操作;

  八、负责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第十七条 登记审核岗

  一、进行管理科所及税收管理员分配;

  二、新办纳税人纳税事项和险种确认。

  第十八条 税务所长岗审核是否属本管理科、税务所和县区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管理科所)管辖及税收管理员反馈的税务登记错误信息。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岗

  一、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接收开业登记任务并执行核查,对新办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验点,反馈核查信息。

  二、对登记受理岗未予处罚,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纳税人办理流程:

  一、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1、《税务登记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4、《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5、《纳税人账户账号登记表》

  6、《纳税事项确认表》

  7、《缴费事项确认表》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在相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在县区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地税机关办理流程

  一、市局或县区局登记受理岗对纳税人报送材料审核通过后,录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二、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放,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税务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另一份留存;

  四、县区局登记审核岗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对新办纳税人纳税事项和险种确认。进行管理科所及税收管理员分配。

  五、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税务登记信息,不打印税务登记证书,系统自动产生违法违章信息,待税务行政处理完成,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六、税收管理员接收开业登记核查任务并执行。

  七、税收管理员查看纳税人是否存在逾期登记等违法违章行为,如存在违法违章行为,按相关规定提请行政处罚。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一节 申请人适用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应向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二、相关单位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

  三、按规定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需经相关单位批准或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四、税务登记内容录入错误。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营业执照副本;

  二、变更税务登记的有关文件及证明;

  三、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节 地税机关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涉税事项受理岗或登记受理岗,收到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当即对报送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如下审核:

  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二、项目填写是否完整;

  三、有关印鉴是否有效;

  四、注册资金发生变化,审核有无验资报告及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 涉税事项受理岗和登记受理岗,对不符合税务登记变更规定,当即予以说明。对符合税务登记变更规定,予以受理,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发生变更,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未发生变更,不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变更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需变更地址,由县区局登记审核岗进行管理科所分配。

  第二十七条 税务所长岗进行税收管理员分配。

  第三节 工作流程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流程

  一、持相关资料,提出变更申请;

  二、领取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两份);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在相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四、个体工商户在县区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地税机关办理流程

  一、不变更科所管辖,由涉税事项受理岗或登记受理岗审核并结束流程;

  二、变更科所管辖,由涉税事项受理岗审核并签署意见,转县区局税务登记审核岗重新分配管理科所,终审结束流程。

  三、管理科所长进行税收管理员分配。

  四、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的内容都发生变更,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五、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或符合条件免费发放,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六、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未发生变更,不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不需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税务登记变更表》一份交纳税人,另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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