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9]21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将承包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种养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0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农民将承包的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收取一定的转包费或租金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将承包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种养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9]217号      1999-07-09

  
  你市汕地税发[1999]77号请示悉。关于农民将承包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种养的行为应否征税问题,经研究,省局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农民将承包的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收取一定的转包费或租金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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