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将承包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种养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9]217号 1999-07-09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函[2003]3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规定,本法规自2003年5月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农民将承包的土地转包或出租给他人收取一定的转包费或租金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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