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地税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已经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如果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应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核算情况核实后重新鉴定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地税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在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县(区)地税机关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4、纳税人提出申请,地税机关认为其申请理由充分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地税机关。 第十七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应将纳税评估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控管力度。评估中如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条件的,县(区)地税机关应及时变更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第二十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地税机关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纳税人编码: 鉴定期: 年度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地 址 经济性质 行业类别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上年职工人数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行次 项 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纳税申报情况 5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6 其他情况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税政部门负责人签章: 分管局长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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