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的规定,现将全疆2014年纳税申报征收期限调整如下,要求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及相关准备工作。 1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2月(1-6日放假6天) 征收期21日结束 3月 征收期17日结束 4月(5-7日放假3天) 征收期18日结束 5月(1-3日放假3天) 征收期19日结束 6月 征收期16日结束 7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8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9月(6-8日放假3天)征收期18日结束 10月(1-7日放假7天)征收期22日结束 11月 征收期17日结束 12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注:2014年遇有特殊情况,再做临时具体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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