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2014-05-15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一、电信业纳税人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申请增值税差额征税的,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网的资料下载栏文书表格中下载使用,下同)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手续。 二、[条款废止]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2)。 (二)接收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应为以下材料之一: 1.接收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收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三、本公告自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附件1-2.zip 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 2.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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