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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