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43号 1999-05-2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辽国税外[1999]46号)收悉。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法规,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5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