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版开票系统中,当月开具的发票能否作废?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5-08-03
摘要:问:我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但是1年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我公司要求对方给予一定比例的折扣,对方公司称发票开具已经超过180天,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这样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

问:我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但是1年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我公司要求对方给予一定比例的折扣,对方公司称发票开具已经超过180天,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这样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注:营改增后有变化)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红字发票开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180天只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的限制,并不是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限制。如果发生了销售折让,可以随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施意见——税总发[2015]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补充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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