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失效] 厦地税政一[2000]24号 2000-09-01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关于营业税的规定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通过深入的宣传和培训,认真督促所属国税机关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6月底前,及时下载和安装使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检查和汇总等软件,并按规定报送和采集有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抵扣清单及其电子信息,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6月份申报期内应报送的纸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应在7月份纳税申报时进行补报。自7月份申报期起,应将纸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连同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省辖市局应于每月18日前,将当月汇总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抵扣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上传至省局“FTP//centre/流转税处/代开专用发票电子数据”目录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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