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税[2015]3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2014年度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资金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14
摘要: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于6月30日前向县(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县(区)财政部门于7月31日前将审理意见报市(区)财政部门终审。扶持资金于9月30日前下达。县(区)国税部门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核对其增值税申报信息和完税信息,核对相符的加盖国税部门公章。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2014年度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资金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税[2015]3号      2015-4-1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管县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陕财办税[2013]3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4年度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资金申请办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扶持对象

  2014年度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对象是:我省境内属地缴纳改征增值税,提供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和电信业应税服务,且按照试点政策缴纳的增值税额高于按照原营业税政策缴纳的营业税额的试点纳税人。

  二、扶持期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 日(税款所属期)。

  三、申报材料

  试点纳税人申报2014年度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资金,须向所在县(区)财税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 《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陕财办税[2013]34号附件1不再使用)。

  (三) 扶持期限内增值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并加盖试点纳税人印章;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缴纳的增值税额以增值税完税证明为准。

  (四) 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市(区)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审核、下达扶持资金时间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于6月30日前向县(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县(区)财政部门于7月31日前将审理意见报市(区)财政部门终审。扶持资金于9月30日前下达。县(区)国税部门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核对其增值税申报信息和完税信息,核对相符的加盖国税部门公章。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税部门自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2013年度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已经受理的,须在2015年6月30前按照陕财办税[2013]34号有关规定办理完毕。

  (二)试点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况,不适用本通知。

  1.提供铁路运输服务;

  2.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代扣代缴的改征增值税税款部分;

  4.试点纳税人在申请的财政扶持资金所属时间段内,已享受减、免、退等增值税优惠政策;

  5.试点纳税人在申请的财政扶持资金所属时间段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条有关规定,已经被国税部门处罚过。

  六、有关要求

  试点纳税人税负增加额的计算方法、财政扶持资金的分担机制、财税部门的职责分工、财政扶持资金的办理流程以及具体工作要求等事项,仍按照《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陕财办税[2013]3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省管县财政局对受理的扶持资金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后,须经所在市(区)财政局对复核意见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由省管县财政局下达扶持资金,市(区)财政局和省管县财政局分别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安排职能部门有序组织实施我省2014年度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兑付等工作,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国家税务局反馈相关情况。

  七、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国税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省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及财政资金安全。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14日

  相关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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