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笔者发现,有许多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知道该如何确认应税收入,从而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也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那么,对于预收款来说,企业收到以后该如何进行申报纳税呢?下面笔者将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三个方面来逐项剖析。
关键词:采取预收款销售货物的,是否全部按发出商品来确认收入
2.增值税
3.资源税
4.企业所得税 由此看来,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但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发出商品必须确认收入,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没有发出商品也并非都不确认收入。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方面按发出商品确认收入;另一方面,又增加了超过12个月生产工期货物的特殊规定,也就是按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来确认收入。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对于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大部分都是按“发出商品”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对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一般都没有按规定申报确认应税收入。
关键词:采取预收款提供劳务的,是否按收到预收款来确认收入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由此可见,对于采取预收款提供劳务的,收到预收款,理应按规定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2.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我们知道,按合同约定应付日期来确认收入,这一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它既包括了权责发生制,又涵盖了收付实现制。而对于预收款来说,属于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另一种形式,完全属于收付实现制。所以,对于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而言,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该属于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不过,对于租金来说,税法又有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在此,为了浅显易懂,对于采取预收款提供劳务的,笔者举例说明。 比如:2014年7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出租房屋一套,租赁期为3年,租赁费为2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开始日,A公司收取预收款150万元;2014年12月31日,B公司支付20万元;2015年12月31日,B公司支付15万元;2016年12月31日,B公司支付10万元;2017年6月30日,B公司再支付5万元。那么,针对该案例,A公司应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分析: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对于房屋租赁预收款,涉及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6月30日,应分别确认应税收入1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假如A公司一次性收取租金200万元,那么,2014年的所得税计算,会有2种处理结果:一种是确认应税收入200万元;另一种处理结果是分期确认收入,即当年确认应税收入33.33(200÷36×6)万元。但是,流转税处理结果仍然不变,应税收入仍是200万元。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却忽略了这一细节。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是否按收到来确认收入
2.土地增值税
3.房产税
4.企业所得税 由此看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基本一致。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没有按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最后,值得提醒的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如果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与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上从表明上看,超过12个月工期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极其相似,很容易混淆,经常步入误区。其实不然,事实上,对于这种情形,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一方面,对于增值税而言,指的是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但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指的是受托加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因此,一个强调的是生产销售,另一个说的是受托加工。另一方面,对于增值税规定,按预收货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来确认收入;但对于所得税来说,强调的是完工进度或工作量大小。 综上所述,对于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问题,比较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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