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税控系统,机外自制清单 一药企“翻墙”逃税1800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华 王晓红 王跃峰 人气: 时间:2016-04-12
摘要:审计部门移交的信息,使W药业公司进入检查人员视线。残缺不全的账簿、消失不见的企业负责人克服查案过程中的种种困难,通过详查企业资金流、货物流,检查人员最终获得了W公司虚假交易、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证据。 近期,山西省国税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一起医药
审计部门移交的信息,使W药业公司进入检查人员视线。残缺不全的账簿、消失不见的企业负责人……克服查案过程中的种种困难,通过详查企业资金流、货物流,检查人员最终获得了W公司虚假交易、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证据。

近期,山西省国税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一起医药企业通过虚开发票方式虚抵增值税、虚列成本偷逃税款案件。根据涉案企业——W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虚抵增值税款782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91万元,并处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理后,日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W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13年,其他4名涉案人员也分别受到了法律惩处。

账簿检查受阻,账户核查突破

2014年末,山西省国税局接到了审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W药业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匿收入。由于涉案金额较大,该案山西省国税局高度重视。鉴于案情复杂,山西省国税局迅速联络公安机关,成立了税警专案小组,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并确定由山西省国税局、太原市国税局稽查局联合查办该案。

检查人员了解到,审计部门移交线索中涉及的W药业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1年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中西药制剂和医疗器械销售业务。该企业已于2013年12月注销。由于已注销,该企业注册地址人去楼空,检查人员也无法联系到企业法定代表人。

案件查办之初,检查人员手中只有审计部门移交的不完整的企业会计凭证69本、账簿3本,以及部分企业购销协议和电子数据。虽然账簿资料不全,但检查人员仍对其进行了仔细核验。从移交的W药业公司部门账簿信息上看,该企业的交易似乎没有问题。检查人员决定转换思路,从检查企业资金流入手,进一步寻找线索。

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检查人员顺利调阅了W公司对公账户、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出纳等人员的银行账户信息。经过逐笔核查,认真分析每一笔资金进出时间、交易方信息,以及对应期间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很快,福建省B企业、C企业进入检查人员视野。检查人员发现,2012年~2013年,B企业、C企业与W药业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个人银行卡上也经常出现百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流动,疑点突出。

为进一步核实企业资金流,检查人员远赴福建外调。检查人员了解到,在W药业公司注销不久,福建的B企业和C企业也相继办理了注销登记。在当地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专案组调取了B企业、C企业的对公账户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银行账户信息。

在山西和福建两地,检查人员开始同步核查比对W药业公司与B、C两家企业的票流和资金流,结果显示:2012年12月~2013年5月期间,福建B企业向W药业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0余份,票面金额3800余万元,W药业公司向福建B企业对公账户支付货款3800余万元,但几乎在支付每一笔货款的同一天,福建B企业又将类似款项通过股东的个人银行卡转入W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卡中。

同一时期,福建C企业向W药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0余份,票面金额1400余万元,W药业公司向C企业支付货款1400余万元。但货款支付后不久,C企业就以同样的方式,将相关款项转回W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中。检查人员随后从工商部门获得的信息资料显示,B企业、C企业的实际控股人为同一人。

虚假交易逃税,法律制裁难逃

取得W药业公司与B企业、C企业的交易资金证据后。检查人员对照企业购销协议,从销货清单入手,对W药业公司与B、C两企业货物交易情况进行逐笔核查。

核查发现,双方企业均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打印销货清单,而是使用了机外自制清单——这意味着税务机关无法通过税控系统监控企业业务量和开票信息。检查人员遂对企业自制清单进行了清查,发现每份业务清单上购销双方的金额、税额和票号完全一致,但产品品名、数量却完全不符。W药业公司虚构业务嫌疑巨大。

此时,负责协查工作的福建公安机关传来消息,B企业法定代表人已归案。不久,W药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迫于压力,也在“消失”近一年时间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经过公安机关讯问,W药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与B企业负责人承认了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构产品购销业务和虚列成本的违法行为。

专案组在取得涉案企业人员的口供证据后,对前期企业银行资金流水核查取得的证据、企业销货清单,以及企业开具的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次进行了核对,以进一步完善证据链,确认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以及企业偷逃的所得税税额。

经查,W药业公司通过虚构资金流、制作虚假交易清单、虚构交易活动等方式,从福建B企业、C企业处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按票面金额7%~8%的比例向两家企业支付开票手续费,以此达到虚抵税款、虚增购货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针对W药业公司违法行为,山西省国税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782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91万元,并处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随着司法机关的宣判,涉案违法人员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查办一起税案 规范一个行业

点评人:山西省国税局副局长范扎根

这是一起典型的医药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交易,虚列成本方式偷逃税款案件。检查人员面对疑点企业注销、账簿资料不全等困难,以审计部门移交的资料为线索,锲而不舍,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对企业交易清单、资金流、货流等逐一细查,最终使案情水落石出。

回顾整个案件查办过程,税务、公安、审计三方携手配合,及时传递涉案信息,充分发挥各方技术、资源优势,对案件的突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案件查办中最直接的第一手证据是购销双方均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打印销货清单,并且涉案企业的自制清单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但仅凭这些证据不足以定案。

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经过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查询涉案人员的账户信息,但是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税务机关常常无法直接获取和掌握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个人信息等私密信息,甚至有时无法及时知晓涉案人员行踪,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办效率。税务机关通过加强与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合作,加大信息共享与交流力度,不仅可有的放矢提高案件查办效能,而且识别涉税违法活动的触角会更多、更灵敏。

本案司法部门宣判后,在山西省医药行业中产生了很大影响,

医药行业涉税违法行为得到了遏制,医药企业的整体税负率明显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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