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该文件对于营业税 建筑业 税目中的 装饰 子目的计税营业额进行了重大的政策调整,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四、对于装饰工程作为,我们以往是一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中的材料无论是谁提供,都应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是目前在家庭装饰中,业主为了放心,很多主材都是由业主自己提供,装饰公司基本采取半包或包清工的方式提供劳务。虽然税法规定,业主提供的材料是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主体是装饰公式而不是业主,但营业税作为间接税,最终是转嫁到业主头上的,很多业主都不会主动索取发票,装饰公司也不愿也无法将“甲供材”这部分税金转嫁到业主头上。这直接的后果就是我们对家装行业的税收管理困难重重。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其初试意图是答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这里的重复征税问题可能就是指业主买材料时缴纳了增值税,如果材料再并入施工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业主这些材料又要缴纳营业税导致重复征税。实际上只要是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这个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一直以来大家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也存在这不同的看法。财税[2006]114号文,针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规定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我们要注意,这里不仅是局限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请示的家庭装饰,而是将所有“装饰业”工程中的“甲供材”都全部剔除在营业税征税范围之内了。但是对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在没有新文件出台之前还是要并入施工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对于建筑业“甲供材”征收营业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有五个子目:“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只提到了“建筑”、“修缮”、“装饰”,其他两项没有提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文进一步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也应征收营业税。从2006年8月17日开始个,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装饰”中的“甲供材”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于“安装”中的“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一直是没有规定的。因此,在实际中有的地方对于安装工程中的“甲供材”是没有要施工方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有的地方通过省局文件规定安装工程的“甲供材”也必须并入施工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