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苏财综[2016]22号)文件精神,决定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 二、对企业已缴纳的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防洪保安资金,请企业携带缴款凭证、公章、银行账号到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退库手续。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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