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16]23号 福建省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23
摘要: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除了提交财税[2016]49号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还应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要求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6]23号        2016-06-23

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局)、经信委(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除了提交财税[2016]49号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还应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要求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备案资料分为两类,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归为I类,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归为II类,并于每年3月10日和6月10日前将I类、II类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提交设区市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将I类、II类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和6月15日前上报到省级税务机关。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于每年3月20日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分别提交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进行核查。其中:享受I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经信委;享受II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发改委。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

  三、省经信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I类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省发改委会同省经信委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II类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在收到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省级税务机关(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委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两批的核查结果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税收优惠落实情况,以便于省财政厅牵头做好向国家相关部委的上报工作。

  五、关于2016年报送问题。省国税局考虑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2015年度相关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按照I、II类分类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可于7月5日前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于7月10日前一次性提交给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进行核查。

  部分企业在财税[2016]49号文下发前已履行2015年度汇算清缴备案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要求补充提交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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