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6]21号 2016-03-04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通知》要求,“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不再作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区)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2月)》(附件1)。同时,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青地税发[2015]113号)中的附件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作相应调整,删除“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两栏中关于“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选项。修改后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实施管理,不得在目录外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切实加强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区)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2月)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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