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您解决信托业务的头疼财税问题

来源:博智税通 作者:张丽红 人气: 时间:2016-12-24
摘要:信托初认知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业务里的多角关系 ★委托人(富爸爸们)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

  信托初认知—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012.png

  信托业务里的多角关系

  ★委托人(“富爸爸”们)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合法拥有信托财产并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委托人需为合格投资者,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受托人(国内正规的信托公司要有牌照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公司。

  受托人要注意的事项: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只要其是严格按信托法和信托文件规定办理并没有过错行为的损失,仅以信托财产承担为限。

  受托人在其未尽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而导致信托利益的未取得或损失时,负无限责任,即在信托财产不够承担时还需以固有财产承担。

  所以,建议各受托人可以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适当引进优秀的信托产品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进行信托本土化改造。

  ★受益人(可能是其他人也能是自己)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信托计划(承担有限责任)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为管理信托财产而设立信托计划依据《信托计划书》、《信托合同》等文件成立。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并单独核算,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亦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计划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现行税制下,也非纳税义务主体,仅仅是一个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

  ★保管人(资金的看守者)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

  信托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管协议当中会写明,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信托投资都去哪儿了?

  目前比较常见的单一信托计划就是银信合作项目。即银行主动找上信托,把单一资金委托给信托然后指定贷给某些企业,信托在这里面只是起了一个通道的作用。

  早期的银信合作仅仅停留在银行代理销售信托产品的浅层面,但短短几年后,银信合作快速发展,托管、担保、资产置换、链接贷款、证券化、股权代持、联合开发等带有强烈混业趋势的银信合作模式层出不穷。随着信托行业不断探索与跨界整合,信托业务模式日趋新颖。

  例如五矿信托影视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以股权和债权的形式投入到和和(上海)影业有限公司(即投资平台公司)当中,再由平台公司投入具体影视项目(股权+债权混搭)。

  信托也有好多种

013.png

  ★委托人数量不同:

  (1)单一信托,委托人一般是一个机构资金数量非常庞大,一般是机构找信托个性化定制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全部由受托人来决定。

  (2)集合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信托的收益方式不同:

  分为固定收益信托和非固定收益信托。

  ★受益对象及信托目的不同:

  (1)私益信托,受益人可能是本人,也可能是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他人。

  (2)公益信托,需要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受益群体不特定。

  了解了信托的由来,信托的各方关系和信托的种类后,下面将具体介绍三个类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债权投资信托业务(收益安全稳定)

  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向融资方发放贷款,并由融资方按期还本付息。

  在进行债权投资信托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要求融资方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等担保。

  债权投资信托业务结构图:

债券投资结构图.png

  债权投资信托业务各方参与的点:

债券投资步骤.png

  以下是信托计划各环节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分录1.png

分录2.png

  由于信托计划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故对于取得的收入不存在纳税义务。

  以下是委托人/受益人各环节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将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投资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此环节不涉税。)

  2、取得信托收益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取得信托收益时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

  当信托计划向融资方提供贷款时,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固定或保底收益,该情形依据36号文件精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以按照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投资人取得的利息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未扣除信托手续费前的利息全额。

  对于月利息收入不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在2017年底之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所得税:

  信托计划用于债权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取得的信托收益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信托计划用于债权投资的,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详见下表。

QQ截图20161220111831.png

  3、信托受益权公允价值变动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此环节不涉税。)

  4、转让信托受益权/还本时:

  借:银行存款

  其他综合收益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转让信托受益权时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

  受益人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时,由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办理相关手续。信托收益权与股权类似,不同于可以在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自由流通的股票、债券,故信托受益权不具有金融商品的属性,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所得税:

  企业等机构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取得的所得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是受托人各环节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取得管理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务处理: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取得的管理费收入需按“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等缴纳增值税,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有一定风险,但收益仍相对稳健。)

  将信托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的信托(如《XXX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较债权投资信托计划而言,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但通常会约定股权回购条款,收益仍相对稳健。

  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结构图:

股权投资业务结构图.png

  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各方参与的点:

股权投资步骤.png

  以下是信托计划各环节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封面3.png

22.png

  由于信托计划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故对于取得的收入不存在纳税义务。

  至于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的各环节会计处理与债权业务的内容大致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处理:信托计划投资于基金、股权、期货等投资收益不固定的,此类投资不符合贷款服务的定义,投资人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无预期收益率,风险较大)

  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经常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新股网上申购及可转债申购、国债及国债逆回购、公司债(含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等,此类信托计划通常无预期收益率,较之前两类信托计划,风险较大。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结构图:

证券投资结构图.png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各方参与的点:

证券投资步骤.png

  以下是信托计划各环节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证券1.png

证券2.png

证券3.png

  由于信托计划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故对于取得的收入不存在纳税义务。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与债权投资信托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大致相同。

  合同如何签订才能更节税?

  有信托就会有合同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又称“行纪合同”。

  有下面的这些才是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

  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支招:如何签订信托合同税负更少?

000.png

  在信托合同没有约定资金的使用用途,约定信托公司获得的收益取决于信托公司对信托资金的运作情况而定。由于在信托合同中未约定资金的使用用途,而且约定信托公司获得的收益取决于信托公司对信托资金的运作情况而定,则委托人从受托人信托公司获得的信托收益,属于投资收益,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只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

  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就其资金实现最大化收益的考虑,委托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办理信托事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将甲公司的资金交由乙公司托管,并按期获取相应的收益。甲乙双方采用两种合同签订方法: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约定收益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信托资金2000万元以贷款的形式贷给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贷款期限2年,年利率为15%,本金和利息于贷款期限2年到期时一次性支付,乙公司按照利息收益的10%作为佣金收益。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不约定收益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信托资金2000万元,交给乙公司信托管理,由信托公司乙自由运作,甲公司按照其对信托资金运作所实现收益的10%作为其收益,假设B公司运作信托资金给A公司实现600万元的收益。

  营改增后,金融保险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情况下,分析以上两种合同签订方法,A公司应选择哪一种签订方法使其税负最低?

  分析一下: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委托人A公司从受托人信托公司获得的信托收益,要承担的税负如下:

  增值税=2000×15%×2÷(1+6%)×6%=33.96(万元)

  企业所得税=[2000×15%×2÷(1+6%)-2000×15%×2÷(1+6%))×10%]×25%=(566.04-56.60)×25%=127.36(万元)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的税负分析: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由于在信托合同中未约定资金的使用用途,而且约定信托公司获得的收益取决于信托公司对信托资金的运作情况而定,则委托人从受托人信托公司获得的信托收益,属于投资收益,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只缴纳企业所得税。基于此分析,委托人A公司从受托人信托公司获得的信托收益,要承担的税负如下:

  企业所得税=600×(1-10%)×25%=135(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知,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A公司可以节省(33.96+127.36)-135=26.32(万元)

  结论:采用不约定收益率的方案对委托人具有节税效应,将使委托人少缴纳更少的税收。 2

  最后扒一扒:信托业务发票开具技巧

  举个例子:

  假如委托方A将资金1000万元委托信托公司B来进行资金管理,信托公司B将资金贷给C公司使用,信托计划约定了贷款利率为15%,信托公司B按照贷款利息的10%来取费作为手续费收入。本年度利息=150万;信托公司手续费=15万;委托方收取利息=135万;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收款方应向支付方开具发票,发票应如何开具呢?

  分析一下:

  信托公司B将支付给委托方A的135万元在其表外业务核算,在表内仅仅核算15万元。所以,如果信托公司B按照150万给C公司开具发票将会导致重复纳税问题。

  税师观点:

  信托公司和售卡机构都属于中介服务性质的企业,双方仅仅只是经营业务不同,但经营性质相似,可以参照53号公告来执行。

  (1)委托人或受益人在收到信托公司(受托方)结算的收益时,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向信托公司(受托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项目收益款”,作为信托公司(受托方)开票不计税的凭据,留存备查。信托公司(受托方)提供通道业务收取的管理报酬、手续费及佣金等收入,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委托方向信托方开具发票135万元,发票备注栏注明:收到项目收益款。

  (3)信托公司:可以开具150万元的发票,但信托公司仅对其管理报酬15万元缴纳增值税,其余135万元开具发票但不计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