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商场销售1000元购物卡打9折,实际收款900元,面值是1000元,商场售卡与持卡者销售货物时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答:这个业务的特性可以这样理解:花了900元,买了1000元的销售额,其实本身上就是一个销售折扣,因为在发购物卡时,在增值税上并不视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此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虽然开具了普通发票,但是不进行应税义务的判定处理。将来消费时,也不再开具发票,只需要进行纳税义务处理就行了。票与纳税义务脱离,此为第一遭,是创新,也是无奈! 在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是属于预收款项的。持卡人来购商品,900元买了1000元的东西,那100元相当于销售的促销折扣,即打折销售,所以此时以900元做实际的收入就好了,100元最多在会计上做一个折扣处理就行了。在增值税上由于不能再开具发票,直接以900元作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上当然也是以900元作为收入处理。 依照财税[2011]50号,此折扣也不属于个人的所得,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