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跨月是否能作废?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2-14
摘要:问:本月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跨月是否能作废?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

  问:本月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跨月是否能作废?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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