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活动等其他所得 46、查核企业是否在支付给无正式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工资时,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7、查核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企业是否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8、查核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是否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49、查核企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是否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50、查核企业支付给个人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报酬,是否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51、查核企业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是否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52、查核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是否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53、查核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是否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54、查核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条件,否则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税法规定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条件是: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劳务报酬所得 55、查核企业是否在支付给无雇佣关系的个人报酬时,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6、查核企业以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对本企业非雇佣的其他营销人员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是否作为其他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57、查核企业董事、监事由于只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是否错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而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条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58、查核企业支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等个人的形象代言费、广告费,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 59、查核企业承租个人直接租赁的房屋或个人转租的房屋,支付给个人租金时,是否按国税函〔2009〕639号文规定的计算方法,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60、查核企业接受个人转让的股票或股份,除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税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内、外非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1、查核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益,是否错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 62、查核企业支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图书、报刊上发布的图文作品的个人,是否按“稿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 63、查核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是否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64、查核企业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是否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所得 65、查核企业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个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是否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外籍个人所得 66、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如果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对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工作天数部分不予征税。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按下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67、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68、查核企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是否依照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对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工作天数部分不予征税。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按下述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按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计算的税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69、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是否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70、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是否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如果个人来华后收到的数月奖金,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上述数月奖金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将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包括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71、查核企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搬迁收入、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等补贴(除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取得上述补贴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予以免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72、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是否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73、查核企业内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或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而取得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税,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是否按税法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在中国境内扣缴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74、查核企业内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是否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5、查核企业雇佣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是否按税法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6、查核企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是否按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对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有无因上述居住天数计算错误,造成少扣或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补扣缴或退税。 77、查核企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是否按其在华实际工作时间,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有无因上述在华实际工作时间计算错误,造成少扣或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补扣缴或退税。 78、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前述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当月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包括由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数额),减除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79、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期间外,可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80、"查核企业向员工支付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包括: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是否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一步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步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81、查核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企业,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是否按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82、查核企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向员工支付的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是否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含税收入 83、查核企业员工取得各项不含税个人所得,即企业为个人负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税法规定换算为含税个人应纳税所得税额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境外所得 84、查核企业外派的员工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抵扣扣缴方法,正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个人捐赠 85、查核企业员工的捐赠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及扣除比例标准,否则不得扣除,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并且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 86、查看工资薪金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员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报销形式取得的收入 87、查核企业以各种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等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发放交通补贴(如油费)、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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