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财税[2016]36号】 1.1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1.2 专用于简易计税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得抵扣。 1.3 混用项目原可抵扣,后用途改变,用于不得抵扣项目,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4 因一般计税兼营简易计税、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进项,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1.4.1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2 非正常损失【原增值税口径。浙江国税口径:管理责任事故属非正常损失】 2.1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法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正列举】 2.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2.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2.5.1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直接相关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因为存款利息不征税】、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购进旅客运输、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等不得抵扣,是指用于公司和个人消费。如联运企业、旅行社等用于生产经营(转售),则可以抵扣。因为源头存款利息不征税,所以后续贷款利息不得抵扣,链条传导。财政不能承受贷款利息抵扣的收入赤字。】 4 销售额扣除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6]36号,不得既扣除销售额、又抵扣进项税额】 5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3%缴税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免税发票不得抵扣。【财税[2012]75号】 6 2013.8.1前,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以外的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7 2013.8.1以后开具的非铁路运费单据。 8 2014.1.1以后开具的铁路运费单据。 9 2016.7.1后开具的货运专票 10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另见视同销售八项行为】 11 税收缴款凭证,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不得抵扣。【财税[2013]106号】 12 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等项目填写不齐全、与购货发票不符的货运发票,不予抵扣。【国税发[1995]192号】 13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抵扣凭证不一致,不予抵扣。【国税发[1995]192号、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三方付款协议危险?】 14 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允许抵扣。【国税发〔2002〕45号】 15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3%缴税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免税发票不得抵扣。【财税[2012]75号】 16 自2017年7月1日起,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财税〔2017〕37号】 17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17.1 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开具发票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7.2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扣税凭证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国税发[2010]40号】 17.3 失控发票不得抵扣。销方已申报缴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方可抵扣。【国税发〔2004〕123号、国税函〔2008〕607号】 17.4 异常发票暂不允许抵扣,暂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经核查后不符合规定的作进项税额转出。【税总发〔2015〕122号】 17.5 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18 未按规定认证期限认证、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货运统一发票,不得抵扣;未按规定认证期限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不得抵扣;未按规定认证期限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经税务总局审批,不得抵扣;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经主管税局审核同意,不得抵扣。【详见增值税专题之逾期未认证未申报抵扣专栏】 18.1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未在(认证期限)180日内认证;取得海关缴款书,未在(认证期限)180日内申请稽核的,不得抵扣。【国税函[2009]617号、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1号】 18.2 2016.3.1起,信用A级升级版增值税发票可不再认证。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18.3 2016.5.1起,信用B级新系统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认证。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8.4 2016.5.1-7.31新纳入营改增试点,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8.5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确认。 18.6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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