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总公司M公司是环卫公司、一般纳税人,其在该省辖区内、跨地区有十多家分公司,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各分公司在业务开展中需要的200辆车全部由总公司集中采购及拥有,分公司使用时只承担每年度车辆耗用的燃油费约人民币600万元。现主管国税局提到“咋没有收取车辆使用租赁费呢?”
问:该怎么办?
如果顺应税务局的意思,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车辆租赁费,根据营改增36号文的规定,这属于动产租赁,将缴纳17%的增值税,按照车辆折旧收取租赁费540万元/年(含税),将缴纳增值税78.46万元(不考虑附加税费),而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
何不换个马甲、将其作为营改增36号文的应税服务呢?
方案:总公司M公司为各分公司提供垃圾处理的服务,服务内容包含垃圾的搬运及后续处理,故车辆耗用的燃油应由总公司承担、由总公司统一采购,每年600万元的燃油费就有87.18万元进项税(可以抵减1,540万元服务费的销项税)。
该方案中,车辆是总公司提供该项服务的工具,那么车辆的折旧、耗用的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及驾驶员的工资,都是该项服务的成本,以据此制定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假设车辆折旧费为540万元/年、耗用燃油费为600万元/年、维修费为50万元/年、车辆保险费为90万元/年、驾驶员工资为800万元/年,以此为基数可以收取服务费总额2,080万元(含税),增值税销项税为117.74万元(不考虑附加税费),与燃油费的进项税相抵后缴纳增值税30.56万元(不考虑其他进项税)。
与收取车辆租金相比,少交增值税61%、少交47.9万元。另外,还可以做好年度预算,根据总、分公司的年度收入、利润情况,适当调整向分公司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及金额而调控缴纳的增值税。
M公司总经理H总终于接受提交的增值税方案了!
感谢营改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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