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启用 ● 2017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决定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一)、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査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6.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营改增”发票开具规定: 1.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2.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舉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8.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三)、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注意多选题)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要求开具发票的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专用设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①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②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③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④未经税务机关査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査。 (四)、专用发票开具范围(注意多选题)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销售粮食) 5.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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