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来源:TPSZSMART 作者:TPSZSMART 人气: 时间:2018-02-18
摘要: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2014 年版 2017 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 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2014年版

2017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1.第1行“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31行的金额。

2.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29行的金额。

3.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0行的金额。

4.第4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填报第1-2+3行的金额。

 

1.第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A100000第31行的金额。

2.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29行的金额。

3.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0行的金额。

4.第4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1-2+3行的金额。

 

5.第5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 填报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跨地区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第6+7+8+9行的金额。

6.第6行“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7.第7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8.第8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

9.第9行“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0.第10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额。

 

5.第5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第6+7+8+9行的合计金额。

6.第6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7.第7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8.第8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

9.第9行“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0.第10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额。

 

11.第11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填报总机构汇总计算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4-5行的金额。

12.第12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25%金额。

13.第13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25%金额。

14.第14行“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50%金额。

15.第15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的金额。

16.第16行“总机构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行的金额。

17.第17行“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2+13+15+16行的金额

 

11.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4-5行的余额。

12.第12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3.第13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后的金额。

14.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5.第15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6.第16行“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行的余额。

17.第17行“总机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12+13+15+16行的合计金额。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1-2+3行。

2.第5行=第6+7+8+9行。

3.第11行=第4-5行。

4.第12行=第11行×25%

5.第13行=第11行×25%

6.第14行=第11行×50%

7.第15行=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8.第16行=第2-3行。

9.第17行=第12+13+15+16行。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1-2+3行。

2.第5行=第6+7+8+9行。

3.第11行=第4-5行。

4.第12行=第11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5.第13行=第11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6.第14行=第11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7.第15行=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8.第16行=第2-3行。

9.第17行=第12+13+15+1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第31行。

2.第2行=表A10000第29行。

3.第3行=表A10000第30行。

4.第5行=表A10000第32行。

5.第12+16行=表A10000第34行。

6.第13行=表A100000第35行。

7.第15行=表A10000第3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第31行。

2.第2行=表A10000第29行。

3.第3行=表A10000第30行。

4.第5行=表A10000第32行。

5.第12+16行=表A10000第34行。

6.第13行=表A100000第35行。

7.第15行=表A10000第36行。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新旧对比表

 

2014年版

2017年版

项目

填报内容

项目

填报内容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总体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表头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表头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应纳所得税额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按照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25%。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25%。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0%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三项因素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三项因素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分配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分配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合计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

合计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金额

(一)表内关系

 

1.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25%

2.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25%

3.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50%

4.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30%。

5.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一)表内关系

 

1.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比例

2.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4.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合计)×30%。

5.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二)表间关系

应纳所得税额=表A109000第11行。

(二)表间关系

应纳所得税额=表A109000第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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